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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分类: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12-29

证券代码:000530200530 证券简称:大冷股份、大冷B 公告编号:2017-061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等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3:30

网络投票:2017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2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下午3:00 至2017年12月28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纪志坚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17年12月9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所持表决权261,401,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56,487,181股的30.5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所持表决权261,311,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56,487,181股的30.5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所持表决权89,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56,487,181股的0.01%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所持表决权176,427,733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14,987,181股的28.69%。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所持表决权176,349,613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14,987,181股的28.6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所持表决权78,120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14,987,181股的0.01%。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所持表决权84,973,494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股的35.19%。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表决权84,962,094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股的35.1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所持表决权11,400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股的0.01%。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所持表决权(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弃权(股)

与会全体股东

261,401,227

261,353,127

99.98%

48,000

100

其中:A股股东

176,427,733

176,389,633

99.98%

38,000

100

B股股东

84,973,494

84,963,494

99.99%

10,000

0 

中小股东

12,813,084

12,764,984

99.62%

48,000

100

其中:A股股东

1,342,740

1,304,640

97.16%

38,000

100

B股股东

11,470,344

11,460,344

99.91%

10,000

0 

本提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获得通过。

 

以上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董事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刘翠梅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