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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之六: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分类: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6-26
2005年度股东大会文件之六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和新公司章程,特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中原规定:“(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现修改为:“(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另增加如下内容:“(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1.8条规定的相关担保事项;(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第四条中增加如下内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需要提供网络方式时,公司将及时提供。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股东大会应在公司住所举行。”
    3、第六条修改为:“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第七条修改为:“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第八条中原规定:“董事会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三十天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现修改为:“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6、第十二条中原规定:“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现修改为:“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7、第十三?十六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对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第十六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第二十条中原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现修改为:“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9、第二十九条中原规定:“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现修改为:“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0、第三十条中原规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名单。”
    现修改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名单。”
    11、第四十条?四十二条修改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2、第五十二条中增加如下内容:“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13、第六十三条中增加如下内容:“(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七)股权激励计划;”
    以上报告请审议。

200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