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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之七: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与治理准则的报告
2005年度股东大会文件之七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与治理准则的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和新公司章程,特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与治理准则作如下修改:
1、第八条中增加如下内容:“(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第十二条中原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天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天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现修改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天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天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第十七条中原规定:“(十一)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提案;”
现修改为:“(十一)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东的提案;”
4、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第二十九条原规定:“董事会在表决作出公司章程第六章第6.8条所列事项的决议时,第(六)、(七)及(十)项应有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同意,其余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现修改为:“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以上报告请审议。
200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