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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分类:
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6-23
2015年度股东大会文件之九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事项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附后)。
    以上报告请审议。
 
2016年4月21日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需要提供网络方式时,公司将及时提供。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股东大会应在公司住所举行。股东大会年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并应于上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两次年会之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大会应在公司住所举行。股东大会年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并应于上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两次年会之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作出统计并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作出统计并公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