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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之八: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分类: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6-26
2005年度股东大会文件之八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和新公司章程,特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第十五条中原规定:“监事会在表决作出本规则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决议时,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现修改为:“监事会在表决作出本规则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决议时,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以上报告请审议。

2006年5月30日